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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有与广西**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职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夏*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夏*有及其委托代理人甘长山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9月22日,上诉**职业学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职业学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职业学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18元,上诉**职业学院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609元,由上诉**职业学院负担。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上诉**职业学院260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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