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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樊定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第三人广西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2514元,上诉人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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