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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昌**有限公司与吴川**工程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吴*公司)、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司)、一审第三人广西建**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2)江*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昌**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2)江*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40元(上诉人吴*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吴*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2530元(上诉人陈*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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