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勤置富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43元,上诉人广西勤置富房**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广西勤置富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