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弘毅**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限公司、南宁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弘毅**责任公司以其自行与被告中铁隧道**限公司、南宁产**责任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弘毅**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4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61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