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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有限公司与广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建**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建**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西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97元,本院减半收取12648.5元由上诉人广**设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648.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广**设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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