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彭**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彭**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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