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彭**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彭**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