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蓝**与农恒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农恒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蓝**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96255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农恒权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农恒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农恒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蓝**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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