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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蒙**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2014年7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上诉人并经上诉人同年7月27日签字认可的“工程项目结算清单”,因工程尚未正式施工,双方就工程的施工规格等方面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工程结算单,而是双方的要约与承诺行为,即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协商过程,因而该“工程项目结算清单”为双方所达成的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因被上诉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在实际施工中,“河西仓库”的工程规格发生变化,且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矛盾而未能就工程进行结算,工程造价一直未确定。对于双方未能确定的工程造价问题,可由中介机构鉴定工程造价。一审法院采信单方结算,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495元,退还给上诉人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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