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宇*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覃**、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案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洪钢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莫**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被上诉人李**、李**、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8元,退回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