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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