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玉林市**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贺州市八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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