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正在与被告协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并未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