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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有限公司与中铝国**限公司、中铝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铝国际**限公司、中铝国**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果**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7日到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铝国际**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振纲、周**,上诉人中铝国**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平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果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上诉人中铝国际**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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