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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华厦建**百色分公司、广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诉被告华厦建**百色分公司、广西**限公司、第三人西林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以被告华厦建**百色分公司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4520元,共1232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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