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衡**港分公司、衡**程公司、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力**限公司与广西建工**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浦北县**限责任公司与浦北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通**限公司与柳州市**有限公司、防城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桂**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防城港**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防城**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防城港**发有限公司、赵**等与游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谭**与上思**程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防城港**修有限公司与湖南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南宁市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港分公司、衡**程公司、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