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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与被申请人衡**港分公司、衡**程公司、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衡**港分公司、衡**程公司、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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