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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修有限公司与湖南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有宏**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有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江**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防城**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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