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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一审被告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万代财富广场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2)港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苏**,被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谢丹*、潘**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万代财富广场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2)港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本院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6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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