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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方**限公司与曹**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595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支付工资款,是债权债务纠纷,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请求撤销(2015)城民二初字第595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山东**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看,上诉人证明与被上诉人之间在“三亚红沙海岸项目”工程施工中还有35万元上诉人施工队的农民工工资未结算,本案被上诉人一方提供劳务,上诉人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虽然劳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合同。本案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即工程施工地在三亚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三亚市是涉案合同履行地,三亚**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以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存在瑕疵,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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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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