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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兴公司与被上诉人优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发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判决结果与发包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在未通知合同签约人即发包**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前提下,直接判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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