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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广东电**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广东电**限公司、阳江市**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而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后为742元(原告杨**已预交受理费742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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