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930元(原告系缓缴),经本院院长审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