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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盛世荣*建设工程**限公司与重庆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盛世荣*建设工程**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黔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重庆盛世荣*建设工程**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盛世荣*建设工程**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盛世荣*建设工程**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若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向重庆**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的诉讼主张分析,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故本案应排除约定管辖的适用。综上,重庆盛世荣*建设工程**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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