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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开发有限公司与玉茗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柱土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玉茗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柱土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柱土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柱土**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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