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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秀山县和众**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易国诉被告秀山县和众**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罗**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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