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范金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明诉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范**及第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付**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明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元(原告欧**已预交1231元),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