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刚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刚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2元(原告韦**已预交1406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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