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杨**与重庆**限公司,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张*诉被告重庆**限公司、廖**,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付**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张*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张*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7元(原告杨**、张*已预交5517元),减半收取2758.5元,由原告杨**、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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