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明**限公司与重庆东**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向重**委员会申请仲裁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重**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提交本院请求依法处理。申请人**饰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东**限公司在酉阳县桃**)有限公司承建酉阳县综合写字楼建设工程和渝东南民俗风情街项目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等两个工程应获得的工程款2500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平**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平安诉讼财产责任保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4号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重庆东**限公司在酉阳县桃**)有限公司承建酉阳县综合写字楼建设工程和渝东南民俗风情街项目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等两个工程应获得的工程款250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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