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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佳**限公司与重庆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秀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重庆佳**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佳**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重庆佳**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本案所涉合同属无效合同,工程未开工即停建,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合适;虽然工程地点在秀山县,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在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溪口镇,属于重庆市秀**县人民法院辖区,故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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