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锦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原告四川省**电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送达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若逾期未交,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四川省**电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减、免、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电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四川**电有限公司十四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