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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西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22555元,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16时38分签收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预交上诉费2255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中,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通知其7日内预交时仍未按通知的时间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份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上诉费用22555元,退还江苏省**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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