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因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其送达交费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6921元。上诉人于2015年7月30日签收该通知。经审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成都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