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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上诉人成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成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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