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重**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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