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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重庆**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重**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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