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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与成都市**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兴发**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成都市**程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涉案项目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应由银川**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u0026ldquo;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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