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蜜**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蜜**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重庆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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