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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设公司与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人民政府、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斑鸠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地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江镇政府)及攀枝花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斑鸠湾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10)攀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依据金江镇政府和中**公司签订的《仁和区金江镇斑鸠湾村宣传文化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本案工程的合同价为暂定价,不属于固定包干价;其次,本案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变更和新增,变更和新增的工程量得到现场代表的签证并报金江镇政府审批认定,并非与斑鸠湾村口头约定增加的工程;最后,本案工程虽没有验收结论,但实质早已验收,并投入使用。(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一审错误认定合同价为包干价等事实,进而错误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等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金江镇政府提交意见称:(一)金江镇政府与中**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价为固定价,其中暂定价是针对工程内容增减而言的,并非完全否定招投标确定的中标价;(二)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大门、堡坎、围墙、厨房等工程是斑鸠湾村与中**公司经口头协商后实施的工程,与金江镇政府无关,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地能源公司通过比选中标,与金江镇政府于2006年11月1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关于合同价款是否为包干价以及工程量变更或增减的发包主体和范围问题需通过再审程序审查确认。四川**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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