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34元(已减半),由原告成**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四川世**有限公司与四川地**限公司、成都**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君**限公司与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四川亚**都江堰分公、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众**有限责任公与四川中**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成都赞**责任公司、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武诉被告成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新城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新城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