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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有限公司与成都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34元(已减半),由原告成**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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