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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