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工程公司诉被告河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履行协议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35元,由原告四**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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