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祥**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祥**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四川锦**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祥**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四川锦**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四川祥**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四川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计38200元人民币,由原告四川祥**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人民币,由反诉原告四川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