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成都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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