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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成都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成都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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