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建筑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第三人赵齐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因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建筑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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