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郫县团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郫县团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063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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