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成**有限公司、成都云**有限公司、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成**有限公司、成都云**有限公司、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人民币,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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