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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有限公司与成都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公司)诉被告成都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赵*、被告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西南建筑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年产500吨高纯RA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投资调整及资金短缺,造成工程停工。双方因此签订《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并支付工程款。后经四川明天建设项目**限公司审定,结算总价为9561947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456194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61947元;2、判令原告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主张的事实均不清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年产500吨高纯RA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施工。2015年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二、由于甲方投资调整和成都**限公司未能履行相关协议,造成RA项目施工停工。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甲乙双方同意终止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共同进行决算和支付。如果双方就工程款及停工损失等结算不能达成一致,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审计的机构进行审计并支付。……”。2015年3月10日,原、被告共同委托四川明天建设项目**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已完工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金额为9561947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4561947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双方的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基于停工的事实签订《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561947元的主张,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停工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案外人四川明天建设项目**限公司已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定,被告应当按照该审定金额9561947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认被告尚欠工程款金额4561947元,被告对此金额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在结算金额确定后未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应当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关于原告提出要求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成都华**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6194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648元,由被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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