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贯**公司诉被告成都天府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四川南**有限公司与四川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兴达**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辜**与四川**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用**交通管理局、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工程公司与河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毛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吴**、成都伊**限公司、成都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成都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诺**有限公司与四川**铜线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成都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祥**限公司与四川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