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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贯**公司与成**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贯**公司诉被告成都天府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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