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公司与被告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