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城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新**经营中心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0元,由原告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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